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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食品安全法》建言

作者: 时间:2008-05-09 来源:中国质量报 浏览:13次

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我们从许多读者的建言中选编了3篇,以期提供可资借鉴的意见。

严格三方责任

严格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防范责任体系。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在这个意义上制定《食品安全法》,是应时势、顺民意之举。

《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在立法上明确了食品安全的3个责任体系,即地方政府必须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为食品安全防范体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地方政府负监管总责、食品违法假一罚十、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提到10至20倍等刚性标准,将成为遏制食品违法行为的亮点条款。

《食品安全法(草案)》是在《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强制性措施进行的延伸和加大。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惩罚性措施条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而《食品安全法(草案)》则进一步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这个10倍赔偿金的诞生,具有典型的意义,它不但具有保护消费者的意义,而且对以假充真的食品厂商更具有震慑的功能。

但是,要使这部民众寄予厚望的法律发挥作用,在笔者看来还要从三个方面严格执法者的法律责任。

第一,要全面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切实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搞好综合协调,强化督察督办,完善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妥善应对国内外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可能对消费者健康和食品产业造成的影响。

第二,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起统一、高效、权威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机制。当然,各部门也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配合意识,既相对独立开展工作,又要相互沟通,相互配合,相互补位,形成齐抓共管的综合合力。进一步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提高食品安全信息的综合利用效率。

第三,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作为第一责任人,生产企业要加强源头控制,提高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和预警能力。协助监管部门,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各种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是人民的呼声,时代的需要。《食品安全法》一定要针对影响食品产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促进食品产业发展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关政策和措施,为食品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舆论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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