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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从9月1日起施行

作者: 时间:2008-04-09 来源:本站收集整理 浏览:61次

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100号局令《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该规定将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结合近年来出现的新问题,对化妆品标识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并根据各种违法行为性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不同,分别对违反各项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以使化妆品标识的监管工作能够得到落实,进一步保障化妆品消费安全。该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有效的防止质量欺诈,切实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具体包括总则,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三十八条,涵盖了立法宗旨、依据和意义,调整范围,管理体制,化妆品标识的应当及禁止标注内容,化妆品标识形式要求等方面的规定。标识内容方面,规定要求化妆品必须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产品的净含量;形式方面,化妆品标识必须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并明令禁止标识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暗示性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规定增加了对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全成分标注的要求,明确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不得标注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另外,《规定》第三条明确:“此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口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等效果,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这就意味着一直身份模糊的日化产品——牙膏,正式列入了化妆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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