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08-04-02 来源:信息产业部 浏览:108次(导读)自2006年7月1日欧盟市场正式实施RoHS指令,要求欧盟成员国市场上电子电器产品不得含有6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时,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商机就已经显现。2007年3月1日,中国版RoHS《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对中国市场上的电子信息产品中6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提出了控制的步骤。尽管目前国内对有害物质的控制还只是处在企业自我申明、自愿检测阶段,但各检测机构却已是厉兵秣马,准备大干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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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39号)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信息产业部部长 :王旭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马 凯
商务部部长 :薄熙来
海关总署署长 :牟新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王众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周生贤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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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电子信息产品,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子信息产品过程中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造成污染及产生其他公害,适用本办法。但是,出口产品的生产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电子信息产品,是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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