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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规定中的几个关键日期

作者: 时间:2008-06-20 来源:中国质量报 浏览:54次

近日,辽宁省一位消费者向北京市12365举报投诉中心发来申诉函,反映今年1月在当地购买了北京某厂生产的手机,因屏幕存在质量问题,3月由当地售后服务部将手机寄回北京厂家检测,至今无音讯。

中心工作人员将消费者反映的情况电话通知生产厂家,并告知《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无论是生产者还是修理者的原因,最长至60天未修好手机,应给予消费者免费更换新机。该生产厂家接到中心工作人员电话后,当天即与消费者联系,同意免费为其更换新手机。

据悉,北京市12365热线经常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和咨询,反映购买不久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要求退货或更换时遭到商家、厂家拒绝。经了解,多数情况是因为对有关的“三包”规定不了解引起的。

该中心负责人介绍,早在1995年国家就发布并实施了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该规定对洗衣机、电视机、电冰箱等18类产品做出了 “三包”责任的规定,此后,国家又发布了移动电话机、固定电话机、家用视听商品等新的 “三包”规定,在这些 “三包”规定中,有几个关键日期消费者一定要特别留意。

7天的退货期限

大部分商品以发票上写明的购买日期开始计算,7天内出现性能故障可以退货,这样,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可当场试机的应要求当场试机。无法当场试机的应该要求尽早送货。若不能立即送货的,应要求在发票上注明 “三包”起算的时间,商品到货后,在7天时间里应频繁试用各种功能。而现在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是消费者新装修房屋不住人,购买的商品一直闲置,等使用时发现有性能故障,却已超过7天的退货期限,即便对该品牌不信任,也只能接受换货和修理。

另外,因产品质量问题与销售者或生产厂家交涉时,要掌握提出质量质疑的时间的证据,若协商不成,应立即向消协或有关行政部门反映,以免拖过退货期限。

15天和“三包”期内的更换期

商品自购买后的15天内出现性能故障,消费者可要求更换,同时,在商品的“三包”有效期内,若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可要求更换。但消费者一定要向售后服务部门索要并保存维修记录,这样,要求更换新机才有凭证。

维修期限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天的,应由修理者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天(移动电话机和固定电话机60天)未修好的,凭修理凭证和发票,销售者应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修理者应保证修理过的商品正常使用30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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